重磅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 推行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技术& 制度”组合拳根治围标串标
2026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这是该法自2000年施行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6月26日,草案全文正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截至7月25日。
01.修订背景:
围标串标为何被列为“头号病灶”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于2000年施行,26年来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项目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招标投标领域面临一系列突出问题,制约了制度效能的发挥:
● 招标投标过程透明度不高,“暗箱操作”空间较大;
● 围标串标等行业乱象与腐败问题相互交织,形成利益链条;
● 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市场壁垒依然存在,外地企业、民营企业“进不来、中不了”;
● “最低价中标”问题尚未有效解决,“低价抢标—偷工减料—扯皮索赔”的恶性循环屡禁不止。
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招标投标制度发挥竞争择优的功能,也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官方在多个场合将本次修订定位为“着力完善监管措施,防治招标投标领域腐败”的关键一役。
立法进程上,2025年5月,修订事项正式纳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同年8—9月,官方发布征求意见稿,面向全行业征集修改建议;2026年2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修订草案;2026年6月23日,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6月26日,草案全文公开征求意见(截至7月25日)。
说明:后续审议节奏(如二审、三审时间及正式施行日期)目前尚无官方定论,网络上流传的具体时间表多为业内机构预测,仅供参考,不代表官方承诺。
02.组合拳一:技术阻断
——全流程电子化 + 大数据 + 区块链,压缩人为操作空间
草案新增第八条规定:国家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推广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技术手段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加强招标投标领域大数据监管监督,制定实施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推广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围标串标之所以长期难以根治,一个重要原因是传统招投标流程中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等环节存在大量线下、人工操作空间,为“陪标”“围标”“统一制作标书、集中报价”等惯用手法留下了操作和信息泄露的渠道。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配合大数据监管,意味着投标报价、文件递交时间、IP 地址、文件属性等电子痕迹都可被系统自动记录、比对,客观上提高了此类惯用手法被识别的概率。这是草案治理围标串标的技术底座,但草案本身并未给出具体的大数据识别标准,相关技术规范仍待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后续制定。
03.组合拳二:制度阻断
——评标专家管理与“暗标”评审,斩断“围猎评委”链条
草案新增第四十条规定: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专家遴选、业务培训、履职承诺、考核评价、动态调整、清退出库等日常管理机制,提升评标专家履职能力;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推进评标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推行远程异地评标,推广在评标过程中隐藏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信息。
围标串标案件中,“围猎评标专家”是常见的作案手法之一——投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员打探、贿赂本地熟悉的评标专家,利用评标专家库覆盖范围有限、专家资源本地化的漏洞,实现对评标结果的间接操控。草案提出的“跨地区跨行业专家资源共享”与“远程异地评标”,制度指向是打破评标专家的地域固化,减少招标人、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之间的“熟人网络”;而“隐藏投标人信息”(业内俗称的“暗标”评审)则是从源头上切断评标专家与特定投标人之间的对应关系,即便专家被围猎,也难以精准地为特定投标人打高分。
说明:以上关于“围猎评委”作案手法与制度设计意图对应关系的分析,是结合行业惯常作案手法所做的合理推断,草案原文并未直接使用“围猎评委”这一表述,读者可自行判断。
04.组合拳三:追溯阻断
——招投标资料保存不低于15年,延长“翻旧账”窗口期
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招标投标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隐匿、销毁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资料的保存期限为自招标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保存范围涵盖招标项目审批文件、招标计划、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过程记录、评标过程记录、评标报告、定标过程记录、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等。
围标串标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很多案件是在项目建成、甚至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多年之后,通过纪检监察、审计或司法机关调查才被发现。现行制度下资料保存期限偏短,容易出现“东窗事发时证据已灭失”的困境。将保存期限统一提高到至少15年,客观上拉长了执法与司法机关事后倒查围标串标线索的时间窗口,也与官方报道中反复强调的“对定标过程实行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发布招标计划并公开中标结果与确定中标人的主要理由”相互呼应,共同指向“强化信息公开、防止暗箱操作”这一监管目标。
05.组合拳四:经济阻断
——顶格重罚 + 资格罚 + 终身禁业,让“违法成本”追上“违法收益”
修订草案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大幅提高了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现行《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草案将这一罚款标准提高至中标项目金额或招标项目估算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增设一定年限直至终身禁业的资格处罚。
以罚款比例上下限测算:处罚上限由原先的千分之十(1%)提高至百分之十(10%),扩大了10倍;处罚下限由千分之五(0.5%)提高至百分之二(2%),扩大了4倍。此前的行政处罚多止步于“取消投标资格1至3年”,本次新增的资格罚可直至终身禁业,威慑力度显著提升。
对于招标代理机构,草案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情况和资料,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三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禁止一年至三年内在招标代理机构从业,直至终身禁止在招标代理机构从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6.堵住“曲线围标”漏洞:
公平竞争审查与异常低价否决机制
围标串标并非只有“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这一种表现形式,实践中还存在大量“曲线”操作,草案对此也做了针对性设计:
一是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写入总则:明确出台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招标投标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要求动态清理各类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同时规定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经营规模。
二是新增异常低价否决机制:对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且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举证责任由投标人自证。这一条款针对的是围标团伙常用的“低价陪标”套路——由一家出低价吸引中标资格,其余成员配合走过场——同时也回应了此前“最低价中标”引发的“低价抢标—偷工减料”恶性循环。
07.结语:从“重审批”到“重全周期监管”的系统性重构
综合来看,本次修订并非零敲碎打式的局部微调,而是围绕“技术阻断—制度阻断—追溯阻断—经济阻断”四条主线,对围标串标问题作案链条中的关键环节——招标信息获取、评标专家围猎、资料证据灭失、违法收益远大于违法成本——逐一设计了对应的制度反制措施。草案将近年来招标投标领域改革创新中成熟、有效的做法(如远程异地评标、暗标评审、全流程电子化)上升为法律制度,同时通过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力图扭转“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畸形局面。
需要强调的是,本文所依据的是2026年6月23日提请初次审议、6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文本,目前尚处于立法程序早期阶段,后续人大常委会审议中条文内容仍可能调整,最终应以正式通过并公布的法律文本为准。


